收养地震孤儿

    从小就深深体会到没有父母的那种伤痛,地震灾害发生以后,我就觉得应该收养一个孤儿,因为自己知道如何去对待一个没有父母的儿童,有很多心理问题对于没有这种体验的人来讲是很难知道的,除非是心理医生的洞察,那种微妙的心理甚至都不能用语言来描述。对于这些人,不是单纯提供一个物质生活的条件就能解决的,如果没有悉心的心理照料,将来会引发很多心理问题。所以觉得自己应该有这样的条件,不但是物质上的,更重要是心理上的。因此对于收养孤儿的法律问题特地进行了咨询,现将中国以及北美相关的法律一一介绍,供人们参考。

    收养一个中国的孤儿并把他(她)带到美国或加拿大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则,收养行为受收养地法律的管辖。因此,要想收养中国地震中的孤儿,首先必须要经过中国的法定收养程序。根据中国收养中心的最新规定,外籍人士(例如美国公民)要收养中国孤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的方法如下:

1、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或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哪些证明?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精神病和传染病);
(5)收养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6)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7)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
(8)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9)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
(11)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12)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3、收养人能否收养成年子女?

    收养法对亲属间收养成年子女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4、收养法对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要求?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5、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6、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7、谁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在美国移民法程序上, 美国公民收养中国的孤儿到美国抚养需要审查美国收养人和孤儿的资格. 在确定被收养的儿童的情况下, 收养人夫妇应提交I-600申请,这一申请是衡量申请的美国公民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的有关合适性规定, 并审查儿童的孤儿身份以及是否具有其他被收养资格。有时,美国收养人夫妻在未确定收养的孤儿之前还可事先提交I-600A资格预批申请,这个表格是用来事先评估美国收养人是否具有收养外国出生孤儿的资格,以减短以后申请的等待时间。一旦今后确定了要领养的孤儿, 收养人须递交I-600表, 但是, 这时的I-600表申请只用审查孤儿的资格 (收养人的资格在I-600A中已审查) -在提交I-600A或I-600申请时,申请人必须递交家庭背景合适性审查文件(Home Study),以及其他的支持材料等。在I-600获得批准後, 被收养的孤儿须向相关的美国驻外领事馆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进入美国。

    美国公民将一个收养的非孤儿带回美国不适用I-600A 和 I-600程序, 而是适用一般家庭移民中公民未婚的未成年子女申请程序,因此需要提交I-130表格. 但是,美国移民法规定被收养的孩子只有满足下面三点要求才能享受公民未婚的未成年子女的移民利益1)收养必须在孩子满16周岁之前完成;2)收养人必须和被收养儿童居住在一起满两年;3)收养人对被收养孩子的法律监护满两年。后面两项条件可以在任何时间满足(可在收养前或後,以及孩子满16周岁前或後)。在I-130申请批准之后,被收养的孩子还需要经过领事管移民签证程序,在持移民签证入境之後获得绿卡。

    美国永久居住权人即绿卡持有人不享有I-600领养申请的权利。绿卡持有人要为领养的外籍孤儿或非孤儿申请移民利益的话,必须要满足上述公民申请非孤儿移民程序的三项条件(即在孩子满16周岁前完成申请,并且满足两年同居以及两年监护的要求条件)。在收养完成后,只要孩子不满21周岁,收养人就可以为孩子根据家庭移民的2A类别进行I-130家庭移民申请。因为签证名额的排期问题,可能需要5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孩子才能移民到美国。如果被收养的孩子年纪很小的话,还没有问题。但如果年龄较长,在长时间的等待过程中就可能出现「超龄」的问题了。换句话说,被收养的孩子可能在获得绿卡之前因为超过21岁而失去按照2A类别进行家庭移民申请的条件。但是,当前并没有规定能够允许外籍的孩子进入美国实现同居以及监护两年的条件,这使得绿卡持有人收养地震孤儿变得非常困难,需要耗费太长的时间。因此说,绿卡持有人要领养外籍孤儿的话,最好的办法是先获得公民身份。

    在美的非移民签证持有人所领养的孩子(不管是否孤儿)也有可能获得家人非移民签证。例如,H-1身份收养人可以为被收养孩子申请H-4。为了享有非移民签证的益处,法律要求收养也必须在16周岁前完成,并且收养人也必须满足两年同居以及两年监护的条件。

    在加拿大方面,基本的程序相同,只是所申领的表格不一样。因此看来,目前并没有收养中国地震孤儿的比较快捷的方法。中国政府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来确定这些在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孩子的孤儿身份。此外,孤儿的亲属可能会有获得监护权的优先权,这样以来收养程序变得更加的复杂。

    同时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去供养地震中的孤儿,除了提供经济上的援助以外,更重要的是提供心理上的帮助。这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可能要持续十几年时间,让孩子走出心理上的阴影,过上和普通人一样的幸福日子。无论程序多么复杂,事情总要一步一步地去做,我会去努力。